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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消费令申请书5篇

我们写申请书的时候需要用简单明了的语句,伴随社会的进步,上班族们利用到申请书的地方越来越普及了,以下是王科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限制消费令申请书5篇,供大家参考。

限制消费令申请书5篇

限制消费令申请书篇1

申请人:___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______

地址: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

董事长联系电话:________

被申请人一:____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______

地址:________居委会五组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_______

被申请人二:___

身份证号:_______

住址: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_______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___采取高消费限制令,以便有效执行生效的(20__)_10民终___号民事判决书得判决。事实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业经___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作出终审判决。因被申请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规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执行案号为(20__)_1002执___号。

在执行期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据此做出了裁定,但是被申请人并未按照裁定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现为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将被申请人_______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___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促使被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贵院支持。

此致_______区人民法院

_______有限公司

20__年_月_日

限制消费令申请书篇2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限制消费令。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因xx执行一案,案号xxxx。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贵院于20xx年7月23日作出了(20xx)粤x执x号限制消费令,对申请人作出了限制消费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申请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后,并无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而是因客观上无履行能力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且贵院也已依法查封了申请人名下财产,本案能得到有效的执行,申请人并不存在需要限制消费的情形。另外,本案所涉金额较大,经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人积极筹借款项了结本案。申请人只有外出筹借款项,才能具备偿还能力,限制高消费后无法乘坐高铁、飞机、出境等,对申请人的筹借款项造成严重影响,工作根本无法开展。为了推进本案执行工作的进行,同时最大限度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申请人确实需要进行《限制消费令》所禁止的消费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令。

申请人特依据以上事实和法律,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广州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月x日

限制消费令申请书篇3

申请人:朱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4月18日,户籍地四川省xx市xx区xx82号x栋x单元x楼x号,公民身份证号51x2xxx4018。

诉讼代理人:侯国君,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请求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令。

事实和理由:

执行申请人xx申请执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以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xx年2月27日作出对申请人的(20xx)川xx执xx号《限制消费令》。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申请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后,并无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而是因客观上无履行能力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贵院也已依法查询申请人名下财产,已证实申请人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申请人并不存在需要限制消费的情形。

2、本案所涉金额较大,在执行期间,本人与其他被执行人xx、x,一起想办法履行了大部分债务。因经济能力有限,本人无法完全清偿债务,但本人愿意用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本人负担份额,本人愿意用正在贵院执行的xx民间借贷执行案款大概x万元作担保清偿申请执行人的这笔债务。本人从始至终都在想办法解决问题,本人从来没有逃避执行的情形。

3、xx项目经营严重亏损。除了申请执行人这个案件,还有开发税款未付,买房人办证过户急需解决。申请人必须四处奔走去不断开拓收入来源。只有具备偿还能力,才能最终解决这些问题。现在申请人在西藏、新疆、海外等地从事商业活动,需要经常性出差,限制高消费后无法乘坐高铁、飞机等便捷交通工具,对申请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本人工作根本无法开展。没有经济来源,本人从根本上无法解决面临的上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为早日偿清执行申请人的债务,多途径寻找资金化解xx的各类矛盾,本人特向贵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予以解除。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朱某

20xx年4月2日

限制消费令申请书篇4

申请人:成都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成都市某区。

被申请人:杨某,男,汉族,1964年 月 日出生,住成都市某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杨某采取高消费限制令,以便有效执行已经生效的成都市某人民法院于2011年 月 日作出的(2011)成民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某人民法院在2011年 月 日作出(20xx)成民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货款228900元、违约金200000元、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250元和财产保全费用2670元。申请人以杨某为被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贵院已于20xx年1月9日立案受理。

但自上述判决生效后,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在完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一直逃避执行,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致使申请人上述生效债权不能依法得到执行,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现为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向贵院申请向被申请人杨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促使杨某尽快配合贵院完成执行工作,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贵院支持。

此致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

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往往会被限制高消费,对于需要经常需要出差的商业人士来说,失去乘坐飞机、高铁的自由,基本上寸步难行,给个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限制。

2019年12月16日,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指出执行工作对各方当事人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给不少被限制高消费的法定代表人带来一线希望。

经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张律师发现,不少法院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作出裁定,解除对当事人的高消费限制措施。我们来分析(2020)赣01执异11号案例——

案情概要:上海某公司股东为江西某公司,持有100%股权。胡某为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遂提出执行异议。

一、请求事项:

请求解除对异议人所采取的限制消费及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强制措施。

二、事实和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1)项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上海某公司在本案中仅仅是因为提供担保而成为被告及被执行人,异议人虽为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非公司的股东,不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担保债务的行为不知情,更未参与。

三、提供的证据:

1.异议人提供其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为证明其与上海某公司无资金往来;

2.上海某公司股东江西某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江西某公司为上海某公司100%股权控股股东,异议人仅仅是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与经营决策,对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担保债务不知情且未参与;

3.异议人于2020年1月18日作出的承诺书一份,承诺在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后,只以个人财产进行消费,不实施影响上海某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法院认为: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异议人胡某作为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并提供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股东江西某公司出具的证明来证明其与上海某公司无资金往来,并向本院作出承诺,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本院对其解除上海某公司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兰xx,女,汉族,198xx年xx月4日生,住广东省东源县漳溪畲族自治乡上zz组1号,身份证号:44160xx666。

申请事项:

请求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令。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申请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贵院以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对申请人的(2020)赣1002执19999号《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申请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后,并无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而是因客观上无履行能力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贵院也已依法查询申请人名下财产,已证实申请人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申请人并不存在需要限制消费的情形。且本案所涉金额较大,申请人只有不断开拓收入来源,才能具备偿还能力,申请人从事xx行业,需要经常性出差,限制高消费后无法乘坐高铁、飞机等便捷交通工具,对申请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工作根本无法开展。基于此,为早日偿清执行申请人的欠款,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令,请求贵院依法予以解除。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

限制消费令申请书篇5

申请人:xxx ,男,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 。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xxx 的限制消费令。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xxxxxx 与被执行人xxxxxxx 、及申请人xxxx 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贵院于xxxx 年xx 月xx 日下达了(xxx )xx 执字第xx 号限制消费令,申请人xxxx 作为自然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另一申请执行人xxxxxx 与被执行人xxxx 及申请人xxxx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也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又于xxxx 年xx 月xx 日向xxx 下达了(xxxx )xx 执xx 号限制消费令,申请人xxx 作为自然人第二次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两个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xxxxxx 已向xxxxx 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xxxxx 人民法院于xxxx 年xx 月xxx 日作出了xxxx 号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受理了xxxxxx 的和解申请,并指定xxxxxxxxxx 为xxxxxxxxxxx 的管理人。申请人xxxxx 既是xxxxxx 唯一的自然人股东,又是xxxxxxxxx 的大股东,需协调两家企业的生产经营事务,而两个公司分别位于xxxxx 和xxxx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申请人在参与企业经营工作时也受到了限制。特别是目前xxxxxxxxx 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后,为了清偿债务,申请人必须参与xxxxxx 破产和解的相关工作,而申请人生活常驻地位于xxxxx ,为了推动被执行人xxxxxxxx 和解工作的进行,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申请人确实需要进行《限制消费令》所禁止的消费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第八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xxx 的限制消费令。申请人特依据以上事实和法律,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此致xxxxxxxxx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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