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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合同篇1
根据本次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考虑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我单位慎重研究,决定对本工程的合同实质性条款作出如下承诺,并保证履行:
一、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支付同意按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期 0.03%罚款。
三、质量要求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组织施工,工程质量达到设计以及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验收标准要求。如达不到验收规范或设计要求的,由中标人负责进行反工整修直至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并承担一切责任。
四、对招标单位实质性条款的承诺:
1、我单位具有承担该工程的能力,并具有协调外部施工环境的能力;
2、我单位具有一定的流动资金,确保工程能够连续不间断正常施工;
3、我单位一旦中标,不以任何理由将工程转包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我单位愿赔偿因变换施工企业而给招标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4、我单位一旦中标,无论招标人资金到位情况如何,都将按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绝不拖欠;
5、经我方确定,工程量清单已包含施工图纸所有内容;
6、为搞好施工配合,服从招标人、监理单位的统一指挥与协调,我单位承诺如下:
(1)在工程建设中将认真落实与工程建设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与要求;
(2)如中标,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隐患,有我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3)如中标,我单位将在施工的各个环节上认真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尽量减少给沿线单位和群众带来的不便;
(4)在施工中因沿线单位、居民关系而造成的误工、机械闲置等问题有我单位承担;
(5)我单位认可招标人根据施工设计所做的调整;
(6)对发生的所有未预见的突发事件及天气原因造成的工期顺延(不含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浮动情况)、误工、机械闲置、毁坏等损失,不进行索赔;
(7)对因看护不力造成的财物损失安全事故等,有我单位承担责任;
(8)因回填或清理达不到要求,费用由我单位承担。
7、我单位一旦中标,保证在接到进场通知后三天内迅速进场,组织施工。
五、投标人作出的其他承诺内容:
六、我单位一旦中标,如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和内容履行,招标人有权按违约处理。
投 标 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承诺函合同篇2
企业名称(甲方):职工姓名(乙方):
甲乙双方于20xxx年11 月1 日订立了为期壹年的劳动合同,现经甲方提出,并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南宁市青秀区劳动人事局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 月 日
承诺函合同篇3
致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贵司与我司就 工程
签订了一份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的名称为 。该合同为备案合同,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双方不做实际履行。
我司就该合同向贵司做以下承诺:
1、 该合同约定的工程是业主指定分包的,并且工程款是业主直接支付我司,因此我司不会向贵司主张支付工程款;
2、 我司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工期、质量、安全的要求,因工期、质量、安全等问题产生的纠纷,我司会积极解决,给贵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司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3、 因施工产生的分包商和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材料商的材料款、民工工资等款项我司承诺会积极支付,如果给贵司造成经济损失,我司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4、 我司承诺承担本工程的保修义务,如果因工程质量、保修等问题给贵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我司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5、 因本工程产生的业主索赔、政府罚款等均由我司承担,给贵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我司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6、 因本工程引发的一切债权债务纠纷及工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给贵司造成损失的,我司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 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函合同篇4
致:公司
我司于20xx年07月 26日与贵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称简称合同)。
为加强商务活动中的廉政建设,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规范合同双方的各项活动,保障顺畅、公平的商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我司承诺以下廉政责任:
第一条 我司承诺在与贵司的商务往来活动中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并保证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以及事前事后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不会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贵司利益。
第二条 我司保证我司以及我司工作人员与贵司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开展业务活动,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以任何理
由向贵司工作人员提供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以任何理
由为贵司工作人员报销应由贵司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接受或暗
示为贵司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为贵司工
作人员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资。
5、不以任何理
由为贵司工作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廉洁、公正的宴请、健身、娱乐活动。
6、不许诺事后
给予贵司工作人员利益。
7、不以其它手段为贵司工作人员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8、上条款中所称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和实物。如回扣、佣金、股份、股东资格、债券、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红包、礼金、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就业机会、项目机会、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房屋、车辆、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 旅游、考察、提供房屋装修、借贷款项、借用物品、特殊待遇等财产性或者非财产性利益等。
第三条 我司同意如违反以上约定,贵司有权终止合同,相关的责任由我司承担;涉嫌犯罪的,贵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若因此给贵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我司同意予以赔偿。
承诺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
日期:
承诺函合同篇5
本人***,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接受******公司,关于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法定节假日补偿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元(¥******元)。
本人承诺领取上述费用后,不再追究******公司因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所引起的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函合同篇6
参加项目工程的劳务施工,为了切实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违规问题,既:现场安全、工程质量、民工上访、文明施工等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愿以本《承诺书》书面形式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制度,在安全工作中,始终做到自警、自省,警钟长鸣,把安全生产、生产安全的理念贯穿到整个生产经营全过程,确保不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如出现安全伤亡事故,本人愿承担全部责任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并接受公司的相关处罚。
二、严把质量关,确保创建用户满意工程,树立用户至上,质量第一。如出现质量问题将承担一切损失并接受公司处罚。
三、接受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建设单位的协调管理,优质高效地完成好所承担的工程施工任务。确保民工不上访,如出现民工上访事件,承诺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公司无关系,并扣罚本合同额的20%作为罚款,坚决取缔承诺人队伍,
四、在现场文明工地建设上,通过提高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促进文明工地建设,保证达到文明工地标准。
特此承诺。
承诺人:年月日
承诺函合同篇7
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孙某与20xx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每月工资1200元,劳动合同承诺书。孙某工作期间,该公司每月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社会保险。20xx年1月20日,孙某以公司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同月25日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离开公司,20xx年3月,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20xx年2月到12月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庭审过程中,某公司处以一份由孙某于20xx年4月1日书写的《声明》,表明某公司已向孙某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并发放劳动合同文本,由于孙某原因不愿意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某对该《声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某公司据此以孙某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请求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承诺书》。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达成不签订劳动合同承诺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方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作“的规定强调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履行了订立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而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简单认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而是错在劳动者。因此孙某的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而笔者认为,应当支持孙某的仲裁请求。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单位应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包括应当向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提供劳动合同文本、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等程序。其次,法律并未强调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以及过错,没有区分是谁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要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最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予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与孙某终止劳动关系,反而以孙某“声明”为依据,规避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并非为考虑因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该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权利,即单方终止与劳动者劳动关系且不支付补偿金的。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当用人单位怠于行使此权利而导致的劳动关系在未签劳动合同下进行的不良后果时,应有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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