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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申请书篇1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民族:____,住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因___________一案,你院以(___)____字第___号_______案件受理,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此 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申请书篇2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生于1978 年5 月4 日,个体工商户,住历城区仲宫镇高尔乡镇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80 年10 月9 日,住址: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卫生院宿舍1002 号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 年2 月5 日,住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桃科2152 号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陈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历城民初字第11345 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1 月6 日 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exx65 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责任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申请书篇3
申请人:xx,男,19xx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122198210082512,住西安市xx村民小组44号
申请人:xx,女,19xx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西安市xx村四组
被申请人:王华,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西安市长安县韦曲镇副食街1号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王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受理申请人诉被告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与被告xx于20xx年3月20日领取结婚证,20xx年被告xx与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是20xx年11月25日。申请人于20xx年10月27日已履行了30万的借款义务,至今为止,被告xx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于被告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被申请人xx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申请书篇4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地址: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地址: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本人诉被告x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该事故发生在xxx处,该路段属急弯路段,在事故发生之前,xx公路局未能在拐弯处设置明显的转弯、下坡交通标志,未能给予该路段的行驶车辆必要的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第15条规定:修建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公路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设置各种交通标志。xx公路局作为公路主管部门应对未设置交通标志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本人特向法院提出追加xx公路局为本案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同意申请为感。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申请书篇5
申请人:,男,。8.生,汉,身份证号:
住址:xx省号 电话:
法定监护人:,女,申请人的妻子,。9.生,联系方式同申请人。
被申请人1:,男,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2:,男,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3:,男,
住址:
联系电话同被申请人1。
请求事项
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穗天法民一初字第号案的共同被告,对该案的所有诉讼请求与其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由贵院立案受理,案号为()穗天法民一初字第号。因立案时无法取得上述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故暂未列为共同被告。
被申请人1于x年3月*日以*公司的名义与签订施工合同,建设位于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下宿舍;申请人于x年*月*日在该工地受伤;被申请人1于x年7月*日与申请人等签订协议书约定医药费的支付方式;*公司工商登记核准日期是x年9月*日,核准后的股东为上述被申请人,涉案工地和建成后的房屋为*公司所有。
基于上述事实,现向贵院申请,依法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共同被告,对本案的所有诉讼请求与其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 月 日
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申请书篇6
申请人:______,男,____.8.__生,汉,身份证号:______
住址:__省______号 电话:_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女,申请人的妻子,________.9.___生,联系方式同申请人。
被申请人1:_______,男,
住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2:______,男,
住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x
被申请人3:______,男,
住址:
联系电话同被申请人1。
请求事项
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____)穗天法民一初字第___号案的共同被告,对该案的所有诉讼请求与其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广州市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___公司)、______、______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由贵院立案受理,案号为(____)穗天法民一初字第___号。因立案时无法取得上述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故暂未列为共同被告。
被申请人1于____年3月___日以___公司的名义与___签订施工合同,建设位于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下_______宿舍;申请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在该工地受伤;被申请人1于____年7月___日与申请人等签订协议书约定医药费的'支付方式;___公司工商登记核准日期是____年9月___日,核准后的股东为上述被申请人,涉案工地和建成后的房屋为___公司所有。
基于上述事实,现向贵院申请,依法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共同被告,对本案的所有诉讼请求与其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年 月 日
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申请书篇7
案号:(20xx)云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
申请人(原告):邹xx,男,汉族,住址:福建省xx县xx镇xx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广州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x路x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x路x号铺
投资人:黄xx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348119.20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声称已于20xx年1月28日将其在xxxx商贸城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与原告签订的《厂房租用协议》转让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承受并以被申请人名义独立经营,但现有证据显示:
1、被告及被申请人不仅没有就转让事宜通知原告,在实际经营中也没有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协议相对人明示;
2、被告与被申请人是一套人马两个营业执照,依常理原告及其他第三人无法将之区分,也无从在日常商业交往中将其区分;
3、原告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被告与被申请人也是共同参与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1〉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于20xx年7月17日分别向原告及福建漳平商会就其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发函(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六、证据九),表明其主观上有侵权故意。两份函的落款尽管为被申请人广州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但所盖印章为“xxxx商贸城行政专用章”,该印章与原告于20xx年11月22日收到的被告发出的《通知》(见原告提交证据17)所盖印章一致,而此时被告和被申请人尚没有签订《转让协议》,所以该印章属于被告;
2〉被申请人于20xx年5月28日、6月9日就其拟采取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发函,其内容和被告的函如出一辙,可见其与被告有共同故意。
3〉法人是拟制的人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依然可以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两者的对外法律行为均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体现效力。一套人马从事两个主体经营范围和具体事项均无二致的经营行为,实际两个主体已经混同,在相对人无法区分时应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广州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申请,请予批准。
谨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邹xx
诉讼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申请书篇8
案号:(2015)宜高民初字第__x号。
申请人(原告):__x,男,苗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高县文江镇得狼村碾子头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1________。
被申请人: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 负责人:__x,芙蓉村村委会主任,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桐子树组,联系电话________x
被告: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__x,住高县文江镇白庙街道19,联系电话________ 申请事项
1、 追加被申请人为芙蓉村煤矿拖欠__x工资纠纷一案的被告。
2、 判令被申请人为本案连带责任人,代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支
付原告__x工资20000.00元。
事实和理由
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闭时,拖欠申请人工资3万元,后来,经-文江镇政府协调,政府出面补发了1万元,为继续追讨企业拖欠的2万元工资,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县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案号:(2015)宜高民初字第1575号。按诉讼程序,申请人进行了举证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据证明芙蓉村煤矿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向高县人民法申请追加被告,增加诉讼请求。
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
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投资投工,用以矿建矿的方式建设了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芙蓉村村委一直以发包给私人经营的方试经营煤矿。20004年,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曾把芙蓉村煤矿委托、承包给珙县白皎矿业公司经营;芙蓉村村委发包煤矿的收益除了用于村委开支外,还给全村村民分红;2015年芙蓉村煤矿关闭,政府给煤矿的关闭补偿款,也是划拨给了芙蓉村村委,并且,芙蓉村村委将大部分补偿款以分红的方式分发给了全村村民。以上事实说明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权产所有人。何开平是芙蓉村村干部,这可能是营业执照上写企业所有人是何开平的原因。
?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高县腾龙先锋煤矿等六个煤矿的决定》(高府发[2015]23号)文件,已经公布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于2015年10月31日关闭,说明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再依法存在;文江镇人民政府出面冻结了煤矿所有的资金,给职工发放拖欠款,都没有付清,煤矿已经闭坑,煤矿地面设备、设施已经全部拆除,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财产和经费;煤矿所有管理人员已经解散,煤矿地面所有场所全部荒废,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组织机构和场所。综上所述,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规定的条件,说明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法人已经解散,企业法人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芙蓉村村委作为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在企业法人已经终止后,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属其违法。应当视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被注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的规定,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关闭时未依法进行清算,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作为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
实际企业产权所人,就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款(“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规定。被告作为企业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在无偿接受了政府划拨的煤矿关闭补偿款后,应当和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同共承担民事责任,在煤矿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依法代芙蓉村煤矿支付2万元工资给申请人(原告)__x。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原告)提出追加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请予以批准。
谨呈
高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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