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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纠纷申请书5篇

在撰写申请书时,需要清晰明了地陈述申请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书的撰写应当注重细节,确保没有任何拼写、语法或格式方面的错误,王科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路纠纷申请书5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路纠纷申请书5篇

路纠纷申请书篇1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

一审被告:李某某,女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民一终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抗诉。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民一终第某号民事判决,依法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__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__年某月某日与孙某某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请人、一审被告和孙某某。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在未经另一共有人孙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孙某某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追认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诉争房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认的情况下,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

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协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间,只能按交易习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该房屋的过户时间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该房屋的过户时间为付清全部购房款时,在被申请人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判决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孙某某是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但原审法院没有追加,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把原本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进而错误判决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特申请抗诉,望支付支持。

此致

路纠纷申请书篇2

申请人:xxx,男,汉族,197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xxxxxx,住址:xx市xx区xx大道xxxx号

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xxxxxxx,住址:xx市xx区xxxxxx号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xxxxx,住址:广东省xxxxxx

申请事项:

1、解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违约金xxx元;

3、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将位于xx市增城市xxx号xxx房以人民币xx元卖于被申请人,在合同签订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xx0元定金,首期楼款xxx元在被申请人收到银行提前还贷通知后,存入申请人供款账户内,楼价余款xxx元于交易过户完成并办妥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拨入申请人账户内。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向银行递交申请贷款所需材料,但被申请人却未按约定向申请人支付首付款,亦不配合申请人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申请人电话催告几次后被申请人即不再接电话,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

双方在合同第四条第(2)款中约定:“逾期超过十日仍未能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或支付等额于总楼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上述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将提交xx仲裁委仲裁裁决。申请人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单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请公证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日

路纠纷申请书篇3

申请人__,男,19__年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市___区__路___号。

被申请人___有限公司,住所__市__区___路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__劳人仲裁字[____]第___号仲裁裁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_____元人民币,支付失业金损失______元人民币,带薪年休假工资____元人民币。以上共计______元人民币。

2、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一案,____年__月__日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__劳人仲裁字[____]第___号裁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_____元人民币,支付失业金损失_____元人民币,带薪年休假工资____元人民币。以上共计_____元人民币。现在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上述申请。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同时也不给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以至申请人至今社保无法续保。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裁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张三

__年__月__日

路纠纷申请书篇4

申请人:王__(_),男,_____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__县人,现住__县___镇__村二组(原称四组),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王__,男,现年50岁,汉族,农民,__县人,现住__县___镇__村二组,电话:______________。

申请内容:依法撤销____年1月1日曾都区林业局___镇林木林地责任承包领导小组下发给王__林证编号为:_____。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___镇__村四组的老居民(后村级合并称为二组),____年__着农村改革开放,原___公社集体大队(后称__村)为我办理了林权证,编号为:__林证_______号,四至界线为:东:山岗;南:洼小田角直上;西:山脚边;南:大栗树脊埂,为自留山,此后该片山场及林木一直由我看管和所有。一九九八年政府组织村、组农民换证期间,王__串通组会计:王家勇将我的__林证______号林权证办理在被申请人王__名下(即为重复办证)。因____年我患有风湿病在厉山镇李__“风湿病专科”门诊处住院治疗,王__乘机串通组长及会计所为。____年春季住院回家后发现我的自留山的林权证已办理到王__名下,我找到王__问清情况,他说:我们到换山场,(即我的房子旁边是王__的山场,王__的房子旁是我的自留山场)。事实上,____年1月1日林权证办下来后,王__不同意互换山场,又口称:“我有林权证,你那片自留山属于我的了,我是合法的,你要你的自留山去找政府。”事后我多次与王__为山场林权发生纠纷打架,被申请人属于侵权行为。____年至今我无数次找村委会及镇林业部门处理,镇政府、林业站、司法所及村委会组织了四次调解工作,四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____年1月1日曾都区___镇林木林地责任承包领导小组下发给王__所争的山场,证号为:_____,已产生了法律意义的确权,而1981年12月7日原__县人民政府下发给我的:__林证______号林权证仍然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确权(两个林权证为一个山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先的林权证没有依法撤销,在后的林权证不能生效。对此,应依法予以撤销王__的____年1月1日原曾都区___镇人民政府下发的no:______号林权证。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原曾都区下发的林权证,现__县林业局无权撤销,对此,请求__州市林业局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王__的no:______号林权证,确认我的__林证______号合法有效。

此致

申请人:王__(_)

____年11月12日

路纠纷申请书篇5

申请人__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区__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__,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区__路17号。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李__,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仲裁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支付钢结构屋面工程款893760元(不含税金及其他费用);

二、裁令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年,经建设工程招投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____年6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承揽建设被申请人__训练馆工程项目,合同就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于____年8月完成施工。____年 3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结算时,被申请人提出工程中钢结构屋面按照含钢量进行结算,双方发生争议。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签订合同时、以及施工过程中,均约定钢结构屋面按800元/㎡(成活价)计算,并未进行变更。申请人完成1117.2㎡钢结构屋面工程,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钢结构屋面工程款893760元,被申请人按照钢结构屋面含钢量进行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特申请予以仲裁。

此致

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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