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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心得体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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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心得体会6篇

关于食品安全心得体会篇1

今年以来,食品流通处在省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全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贯彻实施新《食品安全法》为主线,落实“四个最严”,强化“四有两责”,以持续提升我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水平为目标,紧紧围绕省局中心工作,按照《20__年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各项工作部署安排,扎实推进许可改革、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排查风险隐患、开展专项整治、形成社会共治、创新监管模式,部署并推进了一系列重点工作,现将半年来主要工作情况及成效总结如下:

一、开展食品质量可追溯管理体系建设

1.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管理示范创建工作规范。根据20__年以来该项工作的推进实施情况,结合我省食品安全示范省创建工作要求,按照省局对食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规划部署,对20__年《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建设规范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完善,进一步增强基层对食品质量可追溯示范创建工作的可操作性。

2. 持续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管理省级示范点建设工作。下发《关于开展20__年度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鼓励批发环节和商场、超市、连锁经营便利店、专卖店建立预包装食品的电子台账管理制度,明确提出逐步将全省大型商超、一级批发、连锁经营等条件较好的食品经营单位创建为省级示范点,在20__年创建100个省级食品质量可追溯管理示范点的基础上,20__年创建148个省级示范点,20__年底前逐步建设1000家省级示范点,增强食品经营者自律和诚信经营意识。

二、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机制

1. 制定《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完善《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召开由设区市、县(市、区)局相关人员及省局专家库有关专家参会的研讨会,并在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局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在多方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正式行文下发,要求6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发布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告,进一步推动我省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经营许可“三证合一”工作。

2.举办全省系统食品经营许可视频培训班。5月,对设区市局相关科(处)室监管人员、基层食品(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审批核查人员及相关业务骨干进行培训,重点培训食品经营许可业务工作和食品经营许可系统操作,提高基层许可人员许可业务水平和系统操作能力。

3.组织食品经营许可新证印制工作。协调指导省局后勤中心开展新食品经营许可证印制发放工作,确保全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如期开展。到目前为止,全省共发放新证1736家,其中食品销售975家,餐饮服务722家,单位食堂39家。

三、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建设

1.持续深入开展全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县(市、区)工作。一是开展20__年试点创建单位的推荐审核。省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20__年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县(市、区)试点创建工作的通知》,在各设区市食安办推荐的基础上,选定了鼓楼区、东山县等10个县(市、区)开展20__年社会共治试点创建工作。二是统筹规划好20__年创建工作。20__年3月,召开20__年全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创建工作推进会议,对第一批10个试点创建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交流了创建工作的典型经验;对20__年第二批创建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明确全年创建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三是抓紧总结验收首批创建工作。编制20__年全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县(市、区)创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规范创建经费使用。20__年6月,省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__年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县(市、区)试点创建工作考评验收的通知》,第一批试点创建单位于6月20日之前完成了自评,省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计划于7月份进行实地考评验收。

2.强化食品安全治理多方协作的工作实践。一是积极参与理论研讨及交流。参加“环浙”六省市食品安全协作会议;组织部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试点创建县(市、区)有关人员,赴上海参加由人民大学、上海理工大学等组织的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研讨论坛。二是探索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的有效机制。下发《关于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情况的通知》,继续鼓励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者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要求各地于20__年5月底提供书面工作总结材料,并汇总相关数据。三是做好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关切问题的沟通交流。上半年,共答复社会公众网上各类食品安全咨询27件,主动开展民意征集2项;主办及协办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18份(主办6件、会办12件)。

四、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

1.扎实抓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先后三次派员参与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的专研讨,多次对总局《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我省建议及意见;《办法》自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督促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6月份,下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监督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包括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储存服务提供者)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执法和督查检查力度。

2.强化与食用农产品监管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深化落实我省《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落实省政府1213行动计划,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提出我省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具体意见。

3. 开展全省系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培训。组织全省市县两级及基层监管执法人员,集中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执法专题培训班,邀请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有关领导及专家现场授课,重点针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的法规依据、执法手段、监管要求、准入衔接等进行专题培训,切实提升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

五、开展食品市场治理整顿

1.统筹谋划全省食品安全监管治理工作。3月份,召开全省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我省20__年食品市场治理专项行动,明确了将校园周边、农村区域列为重点整治区域,将食用农产品列为重点整治品种,下发了《20__年食品销售监管工作要点》,明确各项食品市场治理整顿的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2.深入开展农村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1月,下发了《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20__年2月至10月为“扫雷”专项行动的集中整治阶段,对农村食杂店、小超市、区域性食品批发市场、乡镇农贸市场、农村地区学校食堂、中小型餐馆、农家乐、小吃店、饮品店等重点场所和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等进行集中监督检查。5月中旬,组织开展了全省农村食品安全“扫雷”专项行动督查调研,组成了联合督查调研工作组,先后赴3个设区市6个县(市、区),召开了5场省、市、县、所四级联席座谈会,深入14个乡镇,现场检查了26家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实地督查了4个基层监管所工作开展成效,并随即下发全省各地《关于农村食品安全“扫雷”专项行动督查调研有关情况的通报》,要求各地监管部门切实抓好督查落实。

3. 开展全省流通环节茶叶市场专项治理整顿。针对近年来省局对茶叶产品专项安全抽检和监测,发现个别区域、个别绿茶产品违规滥用色素,个别区域红茶问题突出,市场销售散装茶叶产品问题严重的情况,为进一步解决茶叶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巩固20__年开展的打击茶叶加工违法行为“春雷”专项行动工作成果,省局于5月制定并下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茶叶产品经营质量安全隐患专项检查的通知》,规范全省茶叶的经营,建立茶叶流通监管长效机制,解决我省茶叶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推动全省茶叶产业健康发展。

六、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控

1.制定并实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方案。1月,制定了全省流通食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配合20__年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的专项整治整顿工作安排,全年共安排了3950批次省级流通环节监督抽检任务。4月份,按照省局安排,又补充制订20__年流通环节省级食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检计划,针对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重点时期,以及食用农产品、水产品和水产制品等重点品种,补充安排了2070批次的抽检任务。

2.督促指导食品批发市场、大型商超提升检测能力建设。督促各地监管部门指导食品专业批发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按要求规范建立自检室,提升食品自检能力。结合食品安全示范省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必须建立检测室,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工作,制定有关工作目标,即20__年建立7个,20__年建立15个,20__年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按要求建立健全自检能力。

总结半年来的监管工作情况,成绩喜人,成效很大,但在以下两个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和困难,有待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着力。

一是食品经营主体责任缺失严重。从今年组织开展对全省各地的飞行检查和工作督查情况来看,部分食品经营主体责任缺失状况较严重,如在农村区域及城乡结合部区域,食杂店、小超市等对食品经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的履行方面不容乐观,更有个别经营单位,仍处于无证经营状态,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对于全省各级监管部门而言,如何有效督促食品经营单位切实履行起食品安全首要责任是个严峻的考验。

二是监管机制建设仍有待加快步伐。当前,我省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分级管理模式重新定位了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新的监管领域、新的经营业态不断涌现,相应地,在某些监管环节、业态领域,机制建设的盲区日益显现,在监管工作的法理依据、监管的对象目标、监管的技术手段、监管工作制度建设等方面都存在着部分有待进一步明确的事项,需要我们加快监管机制建设,加强调研指导,切实提升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夯实基础、风险防控、强化监管、深化共治的原则,20__年下半年的食品销售监管工作,有如下思路:

一、抓好许可改革,提高监管效能

1.全面开展许可审查和换证工作。全面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和许可证新发、换证工作,力争在第二季度开始新版许可证启用工作。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增加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环节。

2.做好监管数据分析与应用。指导各地做好许可相关数据的录入、检查和统计分析,全面掌握食品经营监管基数,提高监管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抓好日常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3.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分层划分责任的原则,严格界定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和责任范围。各级食品经营日常监管人员要力争保证五个“常态”,即把监督指导食品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常态,把监督指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和执行食品经营良好行为规范作为常态,把监督指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和执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作为常态,把排查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作为常态,把开展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宣传教育作为常态。

4.加大抽检监测力度。注重发挥监督抽检工作的靶向性和科学性,持续加大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力度。结合监管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抽检计划,针对重大节假日、高风险隐患、群众消费量大的食品,如乳制品、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等,加大抽检频次。按照要求及时开展对不合格样品和问题样品的市场排查和溯源核查。

5.规范经营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食品销售者严格依法经营,认真落实进货查验以及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要求,强化食品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温度控制、食品销售设施设备维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库存食品。

三、抓好治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6.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重点针对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农村中小学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积极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着力构建乡村食品安全共治网格。

7.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在全省范围开展水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情况风险排查活动,重点整治区域是水产品经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市、超市、实体店;重点整治品种是对各级抽检中问题检出率较高的龙胆鱼、鲈鱼、明虾、青斑鱼、鲫鱼、桂鱼、鳗鱼、双壳类水产品等。加大对索证索票、检疫检测证明等制度落实情况的排查力度,摸清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加强与农业、海洋、公安等部门协作,严厉打击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者。

四、抓好食用农产品监管,建立协作机制

8.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市场准入制度。准确把握食用农产品市场、肉类、进口食用农产品和批发市场准入的条件,把握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内容,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健全并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加强自律。

9.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日常监管力度。督促各级监管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辖区内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储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检查。重点监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过程中的高风险环节,督促各类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完善内部管理责任,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分类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信用信息监管。

10.落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指导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强化市场准入管理、签署质量安全协议、开展自检,加强风险防控,承担管理责任;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市场准入等制度,落实主体责任。

五、抓好试点工作,形成社会共治

11.着力抓好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食品安全示范省”的统一规划部署,着重抓好相关重点项目建设;指导督促福州市、厦门市、莆田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推进“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任务,按照创建标准的要求,落实有关创建工作,适时开展对创建工作情况的督查;督促指导各地继续抓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对第一批创建单位抓紧总结提升,对第二批创建单位强化工作指导,会同省食安办对第一批10个创建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12.继续推进食品销售质量可追溯管理示范点建设。在去年试点基础上,修订完善我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管理示范点考核评定及管理规范。全省拟新建100个省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管理示范点,进一步推进食品经营者落实第一责任,完善自律管理,实现食品流通全程可追溯。

关于食品安全心得体会篇2

今天上网时,我无意中点入了食品安全网,我刚想退出,可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数字映入我眼帘:每天全国因食品中毒而死的人数占每天死亡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八,每天都有3家食品公司因添加色素过多被查而倒闭,每天因违法生产食品而罚款达3亿之多。这一些数字一次又一次地撞击了我的心灵,是啊!这些违法食品伤害了我们大众人民柔弱的生命,他们难道就不知道这是犯法的吗?

震惊全国的“大头娃娃事件”,这些丧尽天良的不法商贩竟然造出几乎不含营养成份的“奶粉”来牟取暴利,这可是活生生的'谋财害命啊!还有“苏丹红1号事件”,香喷喷的豆腐乳里面竟含有致癌的工业染料,听了真让人不寒而粟,诸如此类的事件真是数不胜数,什么硫磺熏的黄花菜,粉丝里添加吊白块,加了甲醛的龙头鱼看起来鲜活透亮,菜场里的甲鱼,黄鳝大部分竟吃了含激素的饲料长大的......

都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超市里的各种小食品琳琅满目,可有多少人了解这些小食品里的各色添加剂,增稠剂,着色剂,抗氧化剂。所带来的危害呢?又有多少小孩(大人)能抵御美味的诱惑呢?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愚昧的人们啊!可不能一心向钱看,等到哪一天拿着昧心赚来的钱进了医院,可就得不偿失,人财两空了。

关于食品安全心得体会篇3

今天的语文课上,张老师给我们讲了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的专题讲座,并给我们观看了相关的图片及资料。看了这些图片,我的心里久久不能平静。

羊肉串是我平时最喜欢的特色小吃了。可是,当老师给我们讲到很多烧烤店里的羊肉并不是真的羊肉,大多都是腐烂动物身上的肉,然后商家再把肉串好放在羊尿里泡,以此来以假乱真欺骗顾客。听老师这么一说,我顿时觉得恶心极了,并后悔平时不应该那么嘴馋,吃这些假羊肉串。

肉夹馍也是我平时经常吃的早餐了。每天早上,爸爸都会去路口给我和妈妈买上两个肉夹馍当早饭吃。可是谁知道肉夹馍也不是放心早餐,原来肉夹馍里的肉都是用一些死猪肉做成的。这些黑心小贩们这样对待顾客,他们的良心就不会受到谴责吗?

类似于这样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有很多很多,比如:喜宴上常用的海参都是添加了各种有毒的化工原料;米线为了增加口感和弹性,放入了一些工业胶;麻辣烫里的蔬菜从不清洗,商贩们怕顾客吃了会拉肚子,都提前在汤里放入了拉肚子药;臭豆腐放在粪便里泡上一段时间;一些炸串用的竹签,基本上都是在马路上捡来的,不经过任何消毒就再次利用……这些不法小贩们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伤害顾客的身体,他们的这种行为就是在犯罪啊!

听了老师的讲座,看了相关的图片,我觉得外边的小吃虽然看起来诱人,吃起来香甜,但怎么也不如爸爸妈妈在家做的干净卫生。如果我们大家要亲眼看见这些食品加工制作的过程,相信我们以后再也不会乱吃这些垃圾食品了。同学们,我们现在正处于身体、智力发育最关键的时期,可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贪吃,而伤害了自己的身体呀!为了我们的身体健康,请拒绝这些垃圾食品吧!

关于食品安全心得体会篇4

常言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食品安全问题已然成为我国广大消费者心中挥之不去的梦魇,个性是近年来毒豆芽、地沟油、廋肉精、染色馒头等食品问题的出现,对广大民众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并且对于一些企业也是毁灭性的打击。在不良商家的频繁作恶下,消费者、相关部门以及良心企业都期望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体系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我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所谓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一个能够连接生产、加工、检验、监管、销售和消费等各个环节,让消费者了解贴合卫生安全的生产和流透过程,提高消费者放心程度的信息管理系统。对于企业来讲,采用食品追溯平台等信息化手段,相对于手工档案记录来讲,更加的高效、实时、便捷;并且在食品整个供应体系中带给了透明化管理,保证食品在安全过程中可监控、可追溯,同时对问题食品进行召回,从而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的品牌效益;对于消费者来说,透过终端的查询,能够实时、透明、全过程的跟踪食品和追溯,包括生产基地、加工企业、配送企业、销售企业等全部信息,从而到达全民参与、全民共监管局面,提高消费者对厂家食品的信任度。对于政府部门,透过建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监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能够快速查找、搜寻和锁定问题食品,并将安全食品和问题食品进行隔离,从而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食品安全管理不仅仅仅是安监局的职责,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公众媒体、各个企业等等的共同职责。所以寄期望于安监局来承担完全的职责是不可能的,毕竟潜力有限,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并且依托国家安全法的制约,同时借助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等信息化工具的帮忙,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实时的安全。

追溯其实此刻是挺热的,国家也认识到这一点了呢,不然怎样会出台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企业要做追溯呢。追溯做得好,食品企业自然不敢造次了。这也是很好理解的。那为什么很多商家厂家不敢对追溯有所投入呢?因为有的追溯系统太贵了,成本太高了,维护太麻烦了。如果是简单便宜的如正航食品追溯云平台这样的,也许会降低食品企业的负担。

关于食品安全心得体会篇5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思想,说得通俗一点就是人们每天吃的和喝的,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食品的质量决定了人类生命的质量。因此,食品必须是安全的并且有益健康的。你也许会感到奇怪,绿色食品不就是那些绿色的蔬菜、水果吗?怎么连奶粉、饮料之类也成了绿色食品?其实,绿色食品是指安全、营养、无污染类食品。那绿色食品的标识图案告诉我们,绿色食品出自纯净、无污染的环境,能给我们带来勃勃的生命力。

走在大街上,随处都可见小贩摆起的摊档,摊档上的.则是大多数小朋友喜欢吃的煎火腿,棉花糖等等,可谁又曾想过这些“三无”食品会给人体造成多大的伤害呢?先说那火腿肠吧,煎出来的物质,吃多了,容易致癌。还有那彩色棉花糖,是由色素和糖精以及一些不知名的调料做成的,不能吃太多,特别是小孩子吃太多会不利于身体的发育。煎火腿的油可能就是电视上常说的“地沟油”吧。相信大家都知道,因为现在的油价飞涨,所以许多唯利是图的小贩都昧着良心使用“地沟油”来做“垃圾食品”。

食品安全,关系你我他,但愿生产者不再为食品安全脸红,国人不再为食品安全担心,国家不再为食品安全丢脸,我们的思考不再为食品安全沉痛。来吧,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杜绝有害食品,倡导绿色食品,还我们一个健康的身体!

关于食品安全心得体会篇6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和过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早在改革开放的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透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卫生监管进入了法治化轨道。在总结试行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正式颁布施行。对保证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用心作用,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

(一)为什么动议制定食品安全法

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期间,正值我国社会转型和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状况、新问题。主要表此刻3个方面,食品监管存在着“三大软肋”,一是食品标准不统一,不科学,有关食品安全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二是食品企业社会职责感不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职责不明确,不严格,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对违法企业和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红心咸鸭蛋”、“山西毒酒”、“致病福寿螺”,近年来,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每次事件都是在媒体闹的沸沸扬扬后相关部门才开始轰轰烈烈的查处。个性是“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震惊海内外,造成近30万婴幼儿受到损害,5万余名婴幼儿需住院治疗,伤透了数十万家长的心,人们强烈要求杜绝,严惩这类违法行为。三是监管体制不合理,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导致存在监管的空白和漏洞,有利争着管,没利都不管,推诿扯皮。另一方面,人民群众一浪高过一浪的呼声,加快了食品安全立法的进程。群众反映的社会难点,也是全体人大代表们关注的焦点,连续多年来,关于“食品安全”的议案数量一向高居前列,“尽快制定出台食品安全法”成为

全体人大代表的共识。

2005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30多名人大代表提出: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部贴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以确保人民身体健康。2007年的全国人大代表会,江苏、安徽、河南等10多个代表团的445位代表分别联名提出14件议案,要求加快制定食品安全法或修改食品卫生法。

据统计,仅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就有3000多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食品安全方面的议案、意见和推荐。

因而顺应民心,采纳代表意见,也是立法初衷之一。

(二)为什么不是修改食品卫生法而是制定食品安全法

到底是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法》,还是修订已有的《食品卫生法》从2004年7月开始这一争论三年未休。直到2007年12月,温家宝总理签署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锤定音”,宣告法律将以新的名称而不是《食品卫生法修订案》进入立法程序。1、理念的提升:“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政府威望与国际形象”,它不是一个单纯的卫生问题,而是事关国家发展的战略问题,安全问题。2、顺应国际立法趋势,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出台的食品质量领域基本法都是以《食品安全法》命名的。最终,站在成果的基础上重建代替了仅仅是对漏洞和不足的“修修补补”。法律名称和法律规范范围果断改变的背后,是国家食品管理理念的提升。(三)为什么制定食品安全法用了5年时间

从2004年到2007年(立法阶段),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5次调研,举办了中美《食品安全法(草案)》论坛会,6次向各部委、地方政府征求意见。06年修订食品卫生法列入全国人大年度立法计划,07年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从2007年到2009年(审议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4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进行了7次审议。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共征求到1万多条意见和推荐,法律草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是立法走向科学化、民主化过程中迈出的一大步,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按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的说法:《食品安全法》立法不容易!它难就在立法的5个难点上:

1是体制“僵局”问题,争论集中在分段管理上,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在4次常委会审议和7次全国人大法律委逐条审议中一向延续。草案一审稿中并未规定卫生部牵头监管,仅规定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病人的医疗救治和各级疾控中心负责事故调查。草案二审稿中,对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给予了明确,但是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虽然明确由卫生部牵头监管,但各部门职责交叉依然比较突出,且行政级别相同,协调难度大。有的常委直言:“现行监管体制不改,食品的安全状况很难有大的改观”,一些常委提出,食品安全务必实行或者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另一些常委则推荐,成立一个跨部门的机构来进行综合协调和管理食品安全。国务院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推荐推迟原定的审议计划,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论证。最终食品安全法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协调、指导监管工作。

2是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问题

农业部门和卫生部门分歧较大,个性是有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的发布,以及涉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等方面由谁主导上,一向争论不休。

3是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的关系问题

质监部门和卫生部门也存在明显的分歧,个性是在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上,以及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上。

4是食品添加剂问题,有的提议废止使用食品添加剂,有的则提倡,各抒已见。

5是保健食品的问题:有的认为它不是常规食品,不应纳入本法,直到4审稿才纳进来。

(四)为什么食品安全法在4审时必定透过

1、不能在体制“僵局”上纠缠不休

为了突破“僵局”,4审稿中增加了“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和“国院院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规定,为将来进一步理顺体制留下伏笔。

2、务必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执法有据的问题。

3、指导地方政府实施体制改革。

4、在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召开前透过食品安全法,有利于统一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有利于正确理解《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有利于推动《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二、食品安全法主要资料介绍

食品安全法共分十章、一百零四条,其涵盖的资料大大超过食品卫生法九章、五十七条。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确定了“分段监管”的体制,但有新的规定。

1、实行“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体制。”

分工负责:即授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统一协调: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这六大职能,起到统一规范“分段监管”的作用。

2、明确了地方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垂直的条条管理”服从于“地方的块块管理”。

3、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职责。实行“无缝衔接”。

4、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5、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二)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对此加以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与时俱进,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状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透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推荐,并带给有关信息和资料。

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具体操作,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3、关于评估结果的用途,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三)关于食品安全标准

1、为防止食品安全标准畸高畸低,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同时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2、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带给国家标准编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地位。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能够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于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对此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4、食品安全标准应为当供公众免费查询。

(四)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1、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3、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应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五)关于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状况。

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状况。

2、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六)关于保健食品的管理

1、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2、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资料务必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与成分务必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职责。

(七)关于食品广告管理

1、严格对食品广告的管理。食品广告的资料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内含虚假、夸大的资料,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3、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职责。(八)关于食品生产经营

1、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职责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理解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职责。2、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带给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3、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善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贴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4、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先进管理体系,减轻企业负担。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贴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透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5、建立完备的索证索票制度、台账制度等。如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资料。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能够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九)关于食品检验

1、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明确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字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3、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同时明确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十)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臵

1、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2、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臵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状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职责,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状况。

(十一)关于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1)国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4)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2、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如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能够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3、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十二)关于法律职责

除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罚款能够最高到达货值的10倍以外,还有3个亮点:

1、对特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的资格进行了限制。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2、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生产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3、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职责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职责。

从“卫生”到“安全”食品安全立法不仅仅是法律名称的变化,更是监管理念的提升,是适应社会新形势,顺应群众新要求的切实之举。作为一名卫生监督人员,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要提高政治敏感性,增强执法职责感,努力学习食品安全法,个性是要通读法律原文,认真领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要义,准确把握法律的各项具体规定,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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