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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魂心得体会参考6篇

心得可以抓住自己体会最深的一点来写,心得是将自己的感受用最精准的语言描述出来,下面是王科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中华魂心得体会参考6篇,感谢您的参阅。

中华魂心得体会参考6篇

中华魂心得体会篇1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一、民法总则出台的现实历史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民法总则的出台,为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直面中国问题、展现中国特色、具有中国气派的民法典奠定了基础;民法总则的施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注入了强大动力,必将开启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新时代。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民法总则的通过和施行,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成为改革开放的重要推动力。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实践,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民事法律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涌现的新经验,亟待被立法表述;存在的新问题、出现的新难点,也需要用立法的方式予以回应。今年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智慧,既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部具有强烈时代感和前瞻性的重要法律,为民商事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

民法总则的施行,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将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今天的中国,民商事活动纷繁复杂,无论是人们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还是企业的生产经营,都离不开民法的保护,也对国家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将施行的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比如,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诉讼时效从2年延长至3年,调整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保护,完善了法人制度,等等。这些规则的确立和完善,将进一步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民法总则将与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一起,有力支撑起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作为民法典的总纲,民法总则中确立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上的表达。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一般性规则,也将统领未来民法典的编纂。这些基本原则的确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也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思想精华的继承。在这个意义上,民法总则的制定,深刻体现了立法中的文化自信,体现了中国民法鲜明的民族性。

二、民法总则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附则,共210条。

三、民法总则与你我生活密切相关

①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专家解读】 苏泽林:民法总则通篇体现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命题和现实需求。不仅有宣示性的规定,还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违反道德的内容,那么这一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② “绿色”成基本原则

?法律条文】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专家解读】 吕忠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21世纪的时代特征。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这一项,也就是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③ 保护从摇篮到坟墓

?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 王轶: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贯穿人的一生,还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如,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④ 8岁就能独立买东西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解读】 王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 监护人可遗嘱指定

?法律条文】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专家解读】 苏泽林:“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法律条文】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专家解读】 吕忠梅: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对外签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们法人地位,对它们参与民事活动是十分不利的,对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特别法人”的制度设计,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它们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⑦ 个人信息禁止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专家解读】 王轶: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人肉搜索”和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网络电信诈骗频发,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制度安排,回应了社会问题,是民事立法的一个进步。

⑧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解读】 苏泽林:年轻人玩网络游戏时,会产生网络虚拟财产,它们在网络空间中是有“价值”的,有的还能“交易”,变为现实生活中的财产。

对这些财产要不要保护,过去,有较大争议,但随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对其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民法总则保持了开放性,明确法律对这些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做,为将来的立法留足了空间,也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⑨ “好人法”保护见义勇为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 王轶:这两条被称为“好人法”,直面当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因诚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见义勇为、不敢做好人困扰着人们。这两条规定,打消了人们的顾虑,一方面,做好事受损失,可以从受益人处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做好事时造成受助人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鼓励更多人做好事。

⑩ 诉讼时效延长到3年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专家解读】 吕忠梅: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 到三年,有利于权利保护。现实中,因错过诉讼时效导致讨债难的情况较多,给不诚信的人留下了空间,延长诉讼时效,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错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机会的情况发生。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作出特别规定,是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有利于他们维权和健康成长。

四、以实例说法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岁下调至八岁

变化

此次修改的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总则规定,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典型事件

日前,一则“孩子偷用母亲手机打赏网红25万”的新闻引发热议。事实上,随着现代生活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较以往有了新的变化。偷拿手机“发红包”“买装备”之类的事情越来越多,人们开始重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问题。

?专家解读】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程度在提高,适当降低年龄充分尊重他们的自主权

所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按照现在的民法通则,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比如,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小学生独立买东西、交学费等行为都是无效的。以往我们生活中开玩笑说:孩子都会“打酱油”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8岁孩子独自一人去“打酱油”,才是有效的。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如果还按照以前的规定,不仅不能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权,而且很多事情也会面临法律上的尴尬。因此,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二)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变化

总则针对未成年人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以下完善:

1.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监护意愿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增多,由这些组织担任监护人可以作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也可以缓解国家监护的压力。这些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应当具备的信誉、财产状况等条件,可以由相关法律具体规定。

此处变化引人关注,它更加强调了民政部门的国家监护职责。此前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而民法总则则指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从“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到“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从“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到“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对以往法律属于一种完善。

2.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家暴儿童、遗弃儿童的现象不时发生,针对此类监护人,民法总则也做了相应规定。总则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作了明确规定。

总则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制定新监护人。

特定情况指的是,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者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典型事件

今年2月,在网络上疯传着一段视频,仅有6秒,但每一秒都让人心痛。视频中的年轻妈妈身着粉红色外套、棕黄色裤子。天气较为寒冷,而还不会走路的宝宝滚落在冰冷的水泥地上,宝宝车就在年轻妈妈的身旁。宝宝滚落在地上后,年轻妈妈用脚狠狠踢孩子的背部,动作力道很大。随后,年轻妈妈用力拎起孩子拳打,毫不留情。

?专家解读】从家庭监护到社会监护

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

总则特别提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法院可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并且,总则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而有关组织的构成主体中包括学校等主体,这一点值得注意,这意味着以后学校乃至社会也将加入到孩子的监护之中。

(三)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变化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总则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典型事件

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这样一起案例:女儿尚在娘胎中,父亲因工伤不幸去世。家人获得工伤保险金后,却并未给女儿留存。几年后,女儿一纸诉状将母亲等人告上法庭。

?专家解读】立法关注胎儿特定利益,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在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无法可依,所以,不管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呼吁立法关注胎儿特定利益的声音都很大。

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总则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总则的这一规定,为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设置了范围和条件,即只在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法律关系范围而且必须是出生时存活的胎儿。这样既保护了胎儿出生后应该获得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一旦胎儿出生即死亡情况下相关利益方有处分的权利。

(四)弱势群体保护的衔接规定

变化

总则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也作了衔接性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典型事件

近日,贵州一中学被曝上课期间学生上厕所需脖挂“如厕牌”,否则将被记过。校方称为了学生安全和学习。今日,当地教育局发出通知,此举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校管理规定,责令立即整改。目前,该学校已取消这一规定。

?专家解读】民法未提及的其他权利受侵害,如有规定也要保护

总则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也作了衔接性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有特别保护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未成年人,如果其他法律还有特别的保护规定的,而这些规定又是民法总则没有规定的,要按照特别保护规定执行。这不仅是立法技术上的一种完善和补充规定,而且也体现了立法者对这些群体的特别关注。

(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特殊诉讼时效,满18岁后仍可追诉

变化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

典型事件

今年3月3日,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女童保护”2016年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

“女童保护”统计,2016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433起,受害人778人(表述为多人受害但没写具体人数的,按3人计算)。

?专家解读】诉讼时效的延长,并不代表可以推迟追究侵害方的责任

这是本次民法总则修改的一个创新之处,从立法原意上看,也确实可以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以后提供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但是,诉讼时效的延长,并不代表可以推迟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对未成年的性侵害是一个涉及犯罪的问题,要追责很关键的因素就是要在第一时间取得相应证据。如果不及时追究责任,无法取得相应证据,就有可能让侵害人逃脱法律制裁。

因此,要特别提醒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只是在法律上为被害人多提供了一种获得赔偿的途径,并不代表着可以一直拖到成年再追责。在受到侵害后,要第一时间及时报案或者保存相应证据。

五、学民法总则需要掌握的三点常识

常识1:民法总则和我们口中的“民法”是什么关系?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可能有人会说,日常生活中,我们似乎也从没有远离民法呀?我们总是能听到各类法制节目里在说——“根据民法规定”……停,其实您听到的应该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那么,民法通则又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就说来话长了,要从我国成立后的民法制定工作说起。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和民法典编纂工作。但由于历史原因,都未能出台。

之所以对民法典如此“执着”是因为《民法典》才是一个国家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的综合大典。

1979年第三次民法制定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具备,因此,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其中,1986年我国编纂的《民法通则》,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中发挥着“微型民法典”的作用。而《合同法》、《物权法》等是作为其配套法律存在的。

在1992年我国将计划经济体制改为市场经济体制后,“现行《民法通则》的156个条文中,目前仅有10多个条文还在发挥作用,其他大多被替代或者过时了,出现了法律的‘掏空现象’。”而在新型的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商品资源都要变为由市场参加者自己决定,人们开始认识到人民的财产权利同样重要。这就决定了民法要有本质改变,全国人大代表、民法专家孙宪忠说,“可以说,现在已经到了编纂民法典的历史最佳时期。其实《总则(草案)》(接受采访时,《总则》尚未通过,仍为草案)和民法典的编纂,是让我们要从形式平等走向实际平等,保护弱势群体。”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是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常识2:民法总则和民法典要怎么制定呢?

——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民法总则是第一步

那么,究竟要如何制定民法总则乃至民法典呢?

2016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为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考虑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

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具体工作安排可作必要调整。

常识3:民法总则什么时候启用?原有的民法通则怎么办?

——新法优于旧法,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

总则的最后一条,说明了其实行时间“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不过,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反映了不同的情况。先制定的法律与后制定的法律,两者对同一个问题规定可能会不同,这很正常。如果不一致怎么办?

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做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据此,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中华魂心得体会篇2

我是机电的学生,很喜欢法律,于是选修民法学,主要是为了听一下老师分析地一些案例.因为有些时候,光有理论知识是死板的,只有跟案例结合起来,才能理解地更加生动,记忆才能更加深刻,更有利于民法的学习.

就这样,在每节课老师生动的案例分析下,那些生硬而又严肃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对民法的了解也更加深刻.随着学习的深入,逐渐发现,民法是一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维护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权利.

下面,就结合一下我的所学,谈一下学习民法的心得跟体会.首先,从民法的定义来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公民.这里的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其中由两个属性,是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结束于公民死亡之后.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其中,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就具有了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或者年满16周岁且经济独立的也可以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满十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凡是未满十周岁且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内容.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的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责任的相关知识.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根据法律根据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该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4种.一是继续履行.二是采取补救措施.三是赔偿损失.四是赔付违约金.侵权责任成立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其责任成立都必须满足侵害民事权益(即造成损害)与因果关系(侵害事由与损害后果之间)两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分为两大类,损害赔偿和预防性救济.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的形态有12种,不在赘述.

最后,是关于正当防卫的一些内容.还记得老师当时是拿张三李四和一条狗做的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我国对正当防卫成体的条件很严格,有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等限制.防卫过当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我这学期学习的民法知识部分的串和.有些比较详细,有些比较简略.总而言之,我的收获不仅仅是以上总结的那么多,更多的是在生活,学会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会更加努力地继续学习,争取达到目标.

中华魂心得体会篇3

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孕育了五千年的辉煌,五千年的历史,留下了璀璨的传统文化。在历史的长河中,仁人志士层出不穷,中华美德熠熠生辉,民族精神世代传承。

1932年,刘长春-代表中国参加奥运会第一人;1984年射击运动员许海峰获得中国奥运第一金;容国团-新中国体育史上第一个世界冠军;高敏-勇攀高峰的跳水皇后……这些例子太多太多。

2001年,北京申奥成功了!整个国家都亢奋起来,漫天都是缤纷的烟花,空气被带着沸腾起来,奥运已经扎进人们的心里,大家对他的重视度已经达到“沸点”。由那一晚,我的脑海里也深深印下了奥运的影子。转眼间,八年已匆匆而过,时间快如流水,5.12大地震给我们带来了空前的灾难,祖国母亲伤痕累累,兄弟姐妹患难与共。中国人民是从来压不跨的,中国人民又挺起了脊背。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每位炎黄子孙伸出了双手,世界人民伸出了双手。这时候,国家主席亲临震区,重建家园;这时候,我们的温全力写出了四个大字“多难兴邦”。

这时候奥运来了,来的那么突然……

刘翔因伤退赛,但他的丰功业绩会永远留在我们心中。

2008北京奥运会,在这里,世界的舞台成了中国健儿扬眉吐气的舞台。51次《义勇军进行曲》折服了世界人民。

大家正在慢慢品味奥运精神时,奥运又走了……

这一天,凝聚了无数中华儿女和海内外同胞的希望;这一天,我们告别了中国无奥运的历史遗憾;这一天,我们奋臂高呼:中国好样的!尽管心有不舍,尽管不愿离去,但谁也无法阻挡滚滚向前的时间之河,裹挟我们奔流而去,但请相信,北京奥运会是结束了,我们心中的奥运火焰,将永远不会熄灭。

荣誉面前体现中华魂,灾难面前更是如此。因为我们知道:再大的灾难除以十三亿,灾难何其泪少小;再小的援助乘以13亿,数目何其巨大!

我们坚信“众人划桨开大船”,你我的参与,家园一定会更美好。

我们用自己最真诚的微笑,面对世界,温暖世界。“心系奥运,健康成长”,我一定要好好学习,共同创建和谐、美好的未来!

中华魂心得体会篇4

中国的传统文化有很多,其中春节是中国最隆重的传统节日,也是我最期待最喜欢的节日。

每年春节,街上挂满了红红的灯笼,彩旗飘飘,商场里面是人山人海,在购买年货,可热闹了。到了大年三十这天,妈妈在准备丰盛的食物,我们小朋友们都穿上了漂亮的新衣服,爸爸还会带我去逛花街,深圳是禁止放烟花炮竹的城市,但是偶尔也会听到一阵阵鞭炮声,为节日增添了喜庆的色彩。吃完年夜饭后,我们一家人就会坐在一起一边吃水果一边观看春节联欢晚会,精彩的表演常把我们逗得哈哈大笑。

每年春节,让我最期待的日子就是去拜年了,因为我又可以去外婆家了,每年我都是在焦急又兴奋中等待爸爸妈妈带我去外婆家,我最喜欢去外婆家拜年了,因为在那里我可以自由的走动,还可以跟很多表兄弟姐妹在一起玩耍,那里的过年气氛浓厚,大街小巷都是非常热闹,到处都能听到阵阵的鞭炮声,还有五光十色的烟花在空中飞舞,看着天空被这些五彩缤纷的烟花装扮的绚丽多彩,我们个个欢呼雀跃,开心极了!

离外婆家门口不远的地方,还搭有戏台,整天整夜都在唱大戏,听说是做给某位神仙看的,我们天天在戏台前后跑来钻去的,玩的真是废寝忘食,流连忘返。戏台的周围还有很多小卖部,有卖各种小吃的;有卖玩具的;还有卖烟花炮竹的我们那时可神气了,拿着大人们给的压岁钱,尽情的享受了一把购物的乐趣。

我喜欢春节,更喜欢外婆家的春节,它给我的`童年带来无限的快乐,我期待下一个春节快点到来。

中华魂心得体会篇5

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方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题记

中国泱泱五千年文明,孕育了生生不息的中华民族。整整五千年的文明史,延续到今天,处处展现出丰富多彩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华文化源远流长,自然是学养深厚。精美的民间工艺,独特的风俗习惯,各具特色的传统节日,都是中国数千年沉淀下来的精华。

既淡到传统文化,不得不提的,便是“传承”二字,优秀的传统文化须得有人继承,再谈发扬,若是不薪火相传,再优秀的传统文化都会在不知不觉中丢失。我对中华传统文化都会在不知不觉中丢失。我对中华传统文化之根的理解,便在“传承”二字上,若连“传承”都做不到,那又何谈是优秀的传统文化?五千年的文明史,向我们展现了许多传统文化。然而,在21世纪的今天,我却能明显感到中国五各年传承下来的文化正在渐渐淡出我们的生活。

(一)书法—彰显中华文化独特魅力。

书法是中华传统文化之一,也是中国最早出现的传统文化之一,它与绘画、音乐等纯门类不同,它不仅仅是艺术,因为书法首先是中国的文字,文学是一个国家文化发展的母体的载体。独一无二的书法无疑是中华文化区别于世界其他文化的标志之一,中国艺术独特性的代表之一,是历代书法家精神的结晶,更是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书法却被人们遗忘在脑后,毛笔被硬笔所代替。在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人们甚至即将远离硬笔,进入一个无纸无笔的键盘时代,很少再有人会拿起毛笔练习书法。

书法逐渐被人们遗忘的原因是什么?是书法本身不符合时代发展了吗?不,是中国人在“传承”二字上做的不够,本该薪火相传的中华传统文化,却在一代又一代人的不重视之下逐渐被人们淡忘。优秀的传统文化无人重视,无人继承,这是何等悲哀?

(二)传统节日——蕴含中华文化特色习俗。

中国的传统节日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一,合家团圆的中秋节,龙舟竞赛的端午节,共插茱萸的重阳节,都是极具代表性的中国传统节日。每个传统节日也都有它自己的故事,千年传承下来,也成了中国人口口相传,无人不知的故事。

但是从什么时候起,中国人只知情人节,不知七夕节?又是从什么起,本该过重阳节的我们却只知圣诞白胡子老人?

中华传统节日沿续了千年之久,如今却渐渐被人们所淡忘,传统节日渐渐被外国节日所取代,甚至外国节日的风头隐隐有盖过传统节日之势,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又是什么呢?依然是中国人民族意识的薄弱。不关注中国传统节日,盲目追求外国节日的行为在年轻一辈中更是明显,这一系列的行为都导致了外国节日逐渐取代中华传统节日成为中国主流节日的现象产生。一个民族如果不热爱本民族的节日,那又怎会去传承。

综上所述,于我看来,中华传统文化之根便是“传承”二字,“传承”意在为让我们不忘初心,将优秀的传统文化不断发扬壮大,薪火相传,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自我认同感与民族自豪感。这,就是“中华文化之根”,这,便是我对“中华文化之根”的理解。

只有传承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才能让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中华魂心得体会篇6

为了进一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盐都区内儿童暑期文化生活,盐都博物馆举办了暑期非遗文化培训班。“非遗”全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譬如书法、剪纸、戏曲,还有我准备学习的糖画。妈妈及时帮我从博物馆官方公众号报上了名,为期十天的糖画非遗培训班就要开始了。

徐老师是非遗糖画和泥塑的著名大师,培训的第一天教我们画大刀。我本以为大刀应该非常简单,轮到我画的时候,调皮的小勺子总是不听使唤,我想往东它往西,我想多倒一些,但是总是少一些。看徐老师做行云流水似的,真简单。做事真的不能眼高手低,需要刻苦地练习。徐老师从细节开始辅导我们,先要把勺子放水平了,不能手抖,然后控制速度。按照老师的指点感觉豁然开朗,果然再重复画起来就得心应手一些了。拿着我自己做的大刀,吃起来真香,真甜呀!每天顶着炎热的天气来盐都博物馆,跟着徐老师学会画各种各样的小动物,有美丽的小鸟、轻快的小兔子、雄赳赳的大公鸡、气宇轩昂的大马和古灵精怪的猴子等,十二生肖的动物都基本掌握要领了。

学习糖画并不难,但是要画得惟妙惟肖真的太难了。徐老师说当初他开始学习的时候只用三个晚上就会了,但是成为非遗糖画大师却刻苦训练了几十年。作为非遗糖画迷我们要传承这项文化需要勤学苦练,保护好非遗文化。正如俗语所说,“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我相信,非遗文化肯定能很好传承下去,华夏民族文化一定能发扬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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